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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重修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校学生课程重修管理工作,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学校修订了《课程重修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章 课程重修
第二条 重修的对象
(一)凡课程考核不及格,在参加学期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二)因故缓考不及格,补考仍不及格的学生。
(三)经重修后仍不及格的学生。
(四)符合重修条件的往届生。
(五)必修课程成绩低于70分自愿申请重修的学生。
第三条 重修的时间
必修课程和专业选修课程可在该课程再次开出时进行重修。公共选修课不安排重修。
第四条 重修的方式
重修方式分为自主重修和跟班重修两种,学生可自主选择重修方式。
第五条 重修的办理
(一)重修网上报名选课。重修学生均须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进行网上重修报名,并按时完成学习任务。
(二)因教学计划变更,本学院未开设而无法重修的课程,学生可通过跨年级跨专业方式进行重修,各学院要于选课前做好选课指导及相关工作。
(三)学生因学籍异动,本专业教学计划外不及格的课程,不再办理重修,成绩作无效处理。
第六条 重修的教学组织
(一)自主重修学生自行安排学习时间。跟班重修学生必须全程参与所选课程的教学活动,与正常修习该门课程要求相同。
(二)跟班重修学生的班级由开课学院安排。
(三)跟班重修人数合并到原班级人数一起计算任课教师的教学工作量。
第七条 重修的考核
(一)重修课程考核与正常修习该门课程的考核要求相同。
(二)重修人数较多的课程一般采取单独排考的方式进行,学生考试时需在考生签到表和试卷上注明“重修”字样,重修试卷单独装袋。
(三)如重修课程考试与本学期所学课程考试相冲突,二级学院应在下学期开学第一至二周内安排参加重修考试的学生与补(缓)考同学一起参加公共课和专业课考试。
第八条 重修成绩的记载
(一)跟班重修学生必须全程参与所选课程的教学活动,综合成绩评定等与正常修习该门课程要求相同;自主重修综合成绩按期末卷面成绩记载。
(二)学生重修成绩由重修教师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评定、录入并提交教务系统。
第三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原相关规定中与本细则冲突之条款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