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l34511线路中心
课表编制与课程异动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课程表是组织教学、实施教学计划的重要教学文件。为严肃教学纪律,规范排课以及调课、停课等课程异动的管理工作,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教学任务安排
第二条 班级教学任务的安排
1. 班级教学任务的安排必须严格以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各院(部)未经教务处(科研处)批准,不得随意变更人才培养方案中课程的类别、课程名称、开课学期、学时及其学分、行课周数等。如确需调整人才培养方案,各院(部)应提前在上一学期13周-17周内,办理人才培养方案微调审批手续,经教务处(科研处)批准后实施。
2. 按大类培养的专业或实行模块化培养的专业,应在班级教学任务安排前完成专业分流。
3.各专业必须根据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教学进程和校历,安排每学期班级教学任务,合理设置起止周,安排理论教学周学时。
4. 对在多个院(部)或专业开设的同一门课程,由开课院(部)统一协调起止周,以便统一考核;跨学期开设的课程要根据课程教学规律合理分配学时和学分,保证该课程的总学时、总学分与计划一致,同时用罗马字母Ⅰ、Ⅱ、Ⅲ、Ⅳ区别。全校性通识必修课由教务处(科研处)统一协调安排教学进程。
5. 通识任选课的班级教学任务由教务处(科研处)统一安排。
第三条 任课教师的安排
1. 干部人事处、二级院(部)负责对任课教师的资格审查。教授、副教授每学年必须承担普通本、专科生的理论教学任务。对教学态度不好、教学效果差、学生反映强烈的教师或发生过教学事故的教师,酌情减少教学任务;每位任课教师的周学时数原则上不得高于 18学时;同一学期每位任课教师不得担任 4门(含)以上理论课教学任务;高校教龄不足 3年的教师,同一学期不得承担 3门以上理论课教学任务。
2. 开课院(部)需要跨院(部)聘请教师(含管理干部、辅导员)担任教学任务时,应与拟聘请教师所在院(部)协商安排任课教师,由教师所在院(部)下达跨院(部)派课通知单,经教师所在院(部)、开课院(部)审批后,报教务处(科研处)备案方可承担教学任务。开课院(部)不得私自聘请其他院(部)的教师任课。
第三章 课表编制与管理
第四条 课表编制的原则
1.以人才培养方案及教学进程计划为依据,充分利用现有教学资源,以保障学习效果、提高教学质量为原则。
2.课表中各课程名称、时间安排与学时分配等必须与人才培养方案相符。
3.课表编排应严格遵循教学规律,注重每周和每日课程的均衡性,做到课程均匀分布,周学时分配合理。
第五条 课表的编制
1.周一至周五为正常授课时间,实行全天排课制,每天上午5节,下午4节,晚上3节。每节课为40分钟。为保证教学质量,下午第4节,除体育和实验课外,原则上不安排理论教学。周六、周日原则上不安排教学活动,但校公共选修课程、双学位(辅修)课程以及补课活动等可安排在周六或周日进行。
2.每门课程原则上不得3节/次以上连上,个别特殊课程需要3节/次以上连上的须办理审批备案手续。两个授课单元之间原则上应有一天的间隔,每位教师原则上每天不超过6节课,以利于学生复习消化和教师备课、授课。
3.根据课程性质、内容和难易程度确定课程编排的优先级。难度较大的必修课程优先级别较高,其他必修课优先级别次之;合班多的课程优先级别较高,合班少的课程优先级别次之。需要上机操作的课程和理论教学课程,授课时间间隔不宜过长,以保证知识讲授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4. 全校性通识课程由教务处(科研处)统一协调,二级院(部)负责编排课程表;专业课由二级院(部)编排,教务处(科研处)统筹;分小组上课的技能类课程由二级院(部)编排小课表。课表排定后,二级院(部)报人事处与教务处(科研处)备案。经审核通过后,方可执行。
5. 课表是学校保证良好教学秩序的重要依据,一旦正式确定,要保持相对稳定,各单位和全体教师都必须严格按照课表开展教学活动。全校性通识课事先未经教务处(科研处)同意,专业课未经开课院(部)同意,擅自调课、停课的行为,一经查实,按教学事故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课程异动
第六条 课程异动的界定
1.课表排定经教务处(科研处)审核后执行,各教学单位、任课教师、各班级学生必须严格按照课表开展教学活动,原则上不予更改。新学期开学后两周内一般不办理调、停课手续。
2.课程异动包括变更上课时间、地点、更换主讲教师、停课等。
3.各二级院(部)应将教师调停课情况作为教师月绩效工资考核发放的重要指标。
第七条 调课
因故改变上课时间或上课地点的情况为调课。教师应严格按课表上课,严禁未经批准私自调课。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课的,应至少提前3天办理好调课手续。符合下列条件者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调课手续:
1.病假:教师因病要求调课,须持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单办理调课手续。
2.公假:教师因开会、出差等公事要求调课的,需持会议通知和有关证明办理调课手续。
3.事假:教师因私事,原则上不得调课。如确有特殊原因者,需写明具体原因后经二级院(部)的分管教学领导批准,专业课在二级院(部)教学秘书处办理审批手续,并报教务处(科研处)审核备案。公共课到教务处(科研处)办理审批手续。不得事后补办手续。
4.进修:因参加进修、学习、支教等活动,须出具二级院部及学校派出单位的证明,方可办理调课审批手续。
5.调换教室:因教室容量、设施等原因必须进行调课的,须持院、部出具的证明,方可办理调课手续。
6.其它:因突发性事由,教师无法事先办理调(停)课手续的,事前应及时向院(部)教学秘书和分管教学院长报告,院(部)教务办须第一时间以电话等形式报教务处(科研处)备案。事后本人应向所在院(部)充分说明原因,并补办调课手续。事前不报告的,事后不予办理手续,按旷课处理,严格按照教学事故相关文件处理。
第八条 代课
1. 因故更换授课教师的情况为代课。
2. 代课按调课对待,按照调课审批程序办理。代课教师原则上由开课院(部)选派相应职称的教师上课。
第九条 停课
1.因故停止课程表中安排的全部或部分课程教学,且当时未决定补课的情况为停课。
2.凡节假日、运动会涉及的停课,按校历和学校下发的文件执行。
3.学校临时组织的大型活动需要停课,由主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教学校长批准,由教务处(科研处)统一下发停课通知。
4.因天气、能源等突发性事件,需要停课,经分管教学校长批准,由教务处(科研处)统一下发停课通知。
5.在教学过程中不得以讨论课、习题课、视频课等形式变相停课,不得擅自提前结束课程或减少讲课学时。
第十条 补课
1.符合以下情况者,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院(部)领导同意,可以安排补课:因调课造成的缺课;因参加大型活动造成的临时性缺课;因全国性节假日、全校性运动会等原因停课造成的学时不足;因统考或学生参加竞赛等造成学时不足等。
2.补课时间、地点,由调课教师本人通知所在班级学生,特殊情况下可由学院代办。教师补课原则上要在复课后一至二周内完成。
第十一条 课程异动的报批手续及审批原则
1.教师因客观原因确需进行课程异动者,均需填写《yl34511线路中心停调课审批表》(此表可在教务处(科研处)主页下载)。
2.专业课归口问题:审批表由申请人填写,报授课院(部)分管教学的领导签字同意后(如跨单位授课,还须同时报教师所属院(部)分管教学的领导签字同意),在授课院(部)教学秘书处办理。二级院(部)每个月的月底汇总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教务处(科研处)备案(申请单位或个人持批件的复印件,教务科持批件原件及证明材料备案)。
3.通识课归口问题:申请人填写审批表后,由授课院(部)和所属院(部)领导签字同意以后,直接在教务处(科研处)教务科办理审批手续并备案(申请单位或个人持批件的复印件,教务科持批件原件及证明材料备案)。
4.经审批通过后,调课结果由教师所在院(部)负责通知相关院(部)教务办及有关学生。
5.每学期每门课程调课、代课、停课学时数累计不得超过该课程总学时数的5%(不包括按计划执行的实验课的学时)。
6.实行调课总量控制。二级院(部)调课总次数应不超过授课总数的1.5%,同一门课程调课原则上不超过两次。学院调停课情况将纳入教学管理绩效考核范围。(全校性统一调停课除外。)
7.凡未办理手续未经批准,擅自调、换、停课者,一经发现,即按照教学事故相关文件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相关文件终止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科研处)负责解释。